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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拟发新规!事关大气污染防治
发布日期:2022-07-13点击率:345

  德州拟发新规!事关大气污染防治

  按照《德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安排,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德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修正草案送审稿)》,经市司法局初步审查论证并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就《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一、可通过电话、电子邮箱提出意见。联系电话:2687409,电子邮箱:dzsfjlfk@dz.shandong.cn。

  二、可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市司法局立法科。地址:德州市东风东路1566号行政中心D区四楼西会议室

  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7月1日至7月30日

  附件:

  1.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德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附件1: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德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德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德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德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大气污染防治坚持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以建设京津冀南部重要生态功能区为导向,落实绿化责任制,加快城市绿地、农田防护林等绿色生态屏障建设,加强对燃煤、扬尘、工业、机动车、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实施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臭氧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的协同控制。”

  三、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有关排污单位。”

  四、将第十条修改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情况,拟订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编制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由市人民政府发布。”

  五、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大气污染物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大气污染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六、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排污许可制度。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七、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建立和完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机制,鼓励、支持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交易,逐步减少本区域内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八、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污染天气时段,推行绩效分级差异管控。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组织指导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行业企业制定并落实绩效分级差异管控措施,减少或者停止直接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产、作业。”

  九、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大气环境质量、环境监测以及相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

  十、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及削减目标、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削减目标,制定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政策和煤炭替代措施,因地制宜推广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电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或可再生能源的使用,逐步减少煤炭消费总量。”

  十二、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禁止销售和使用不符合国家强制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支持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

  “市发展改革部门在拟订物流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煤炭储运配送需求,健全完善煤炭储运配送体系。”

  十三、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限期停止使用,并将供热系统接入集中供热管网或者采用清洁能源供热。”

  十四、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道路扬尘的监督管理。相关责任部门应当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保洁和清洗作业方式,按照作业规范要求,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适时增加作业频次,提高作业质量。

  “运输渣土、土方、砂石、垃圾、灰浆、煤炭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措施,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遗撒、泄露物料。”

  十五、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内火电、建材、炼焦、玻璃、商品混凝土等企业物料堆放场所和城市建成区外物料堆放场所扬尘的监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内其他物料堆放场所扬尘的监督管理。”

  十六、将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修改为:“裸露地面的扬尘防治,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裸露地面属于待开发的储备土地的,由储备土地的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透水铺装;

  “(二)裸露地面位于城市公园绿地、风景林地及道路绿化带内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及属地政府(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进行绿化或者透水铺装;”。

  十七、将第三十条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要求,科学确定产业结构和城市功能区划,新建项目应满足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

  “不符合前款管控要求的产业项目,应当逐步进行搬迁改造或者转型退出。”

  十八、将第四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本市使用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行驶的机动车和在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排气污染物。任何人不得驾驶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机动车。”

  十九、将第四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并按照规定保存相关的维修档案。”

  二十、将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露天焚烧秸秆的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露天焚烧秸秆的相关监管工作。”

  二十一、将第四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对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信息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预警等级、预警时间、响应时间,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二十二、将第五十条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并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启动应急响应。

  “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要求编制‘一厂一策’操作方案。”

  二十三、将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二十四、将第五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修改为:“(二)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三)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燃料的。”

  此外,对部门称呼和与之相关的表述进行了修改,并对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关于《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德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修改)是市政府2022年立法计划中的重点项目。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规定(修正草案送审稿)》报送审查,市司法局在初步审查基础上起草了《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做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规定》于2016年7月11日经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2016年9月1日起实施。随着形势发展变化,需要对《规定》作出调整优化,主要原因如下:

  第一,中央对生态环境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2018年6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各地编制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建立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2021年11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加强“三线一单”成果在政策制定、环境准入、园区管理、执法监管等方面的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要求,加强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生态环境部出台的《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为防止环境执法“一刀切”,推行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措施。为贯彻中央新要求,需要对《规定》进行修改。

  第二,部分上位法修改,《规定》需要相应调整。201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正式实施,其第二十七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废除了排污费制度。同日,修订后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并对地方性标准做出细化要求。2018年10月26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正式实施,对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进行了较大调整。我市《规定》中的部分条款与修订后的上位法不一致,修改《规定》旨在落实新上位法,采取更有效的控源和治理措施,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序开展。

  第三,机构改革后政府部门变动较大,《规定》中的部门职责需要优化。2019年上半年,我市进行机构改革,部分政府部门被整合,部门名称和职责发生变化,应当通过修改规章构建职责清晰、职能明确的新管理秩序。

  2022年,市人民政府将《规定》(修改)列入立法计划。

  二、起草过程

  市司法局系统整理法律法规、中央和山东省文件以及兄弟省市立法成果,系统学习上位法精神,掌握当前立法形势。全面学习《规定》立法后评估报告、立法后评估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和各部门意见采纳情况说明,研究各类意见处理情况。2022年4月初,组织市外聘法律顾问就修改中的重点问题、争议焦点进行专题论证。就修改中的疑点问题,反复与有关部门沟通。经反复论证、多轮审核,对修正草案送审稿逐条审查,查找上位法依据和政策来源;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逐条研究、审慎论证,在保证条文合法、依法采纳合理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5月初,起草《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草案)》,组织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意见。会同生态环境局进行集中论证,形成《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共24条,不区分章节,主要是增中了上位法依据,增加臭氧做为协同控制物,吸收“三线一单”和绩效分级差异管控内容,以环境保护税代替排污费,禁止销售和使用不符合国家强制质量标准的煤炭,对个别措施进行了细化,修正部门称呼并调整部门职责,另对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

  来源:德州市司法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