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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公告
为防治大气污染,促进资源节约,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仙桃市人民政府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通告》(仙政发〔2015〕4号)等相关规定,现就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凡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荒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119 条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 500 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不听劝阻,防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50 条规定,处 5 日以上 10日以下拘留并处 500 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发现露天焚烧行为的,广大市民应主动及时制止,并拨打投诉电话反映。(投诉电话:0728-3221336)
希望广大市民理解、支持和配合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工作,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自觉做禁烧表率,不点一把火、不冒一处烟。让我们共同努力,让仙桃的天更蓝、空气更清新,生态环境更美好!
仙桃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来源:仙桃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