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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严禁增加钢铁产能总量!
发布日期:2020-12-17点击率:555

  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发出通知,针对《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为巩固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成效,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钢铁行业发展新形势,工业和信息化部于近期修订形成了新的《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办法》,用于产能置换的冶炼设备须在2016年国务院国资委、各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备案去产能实施方案的钢铁行业冶炼设备清单内,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规冶炼设备也可用于产能置换。产能置换方案公告后须严格执行,确有必要进行调整的须严格执行变更程序。

  《办法》明确,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即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汾渭平原等地区以及其他“2+26”大气通道城市严禁增加钢铁产能总量。

  此外,为深入推进水泥玻璃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地指导各地开展产能置换,巩固化解过剩产能成效,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对现行的《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原〔2017〕337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明确,严禁备案和新建扩大产能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项目。确有必要新建的,必须实施减量或等量置换,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企业开展产能置换,应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化解过剩产能的精神和要求,有利于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统筹考虑项目建设所在区域环境容量、资源禀赋、市场需求、物流运输等因素,诚实守信,慎重决策,做好可行性研究,制定好产能置换方案。

  用于置换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产线产能必须是合规的有效产能,且在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每年公告的本地区合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产线清单内。

  在产能置换比例方面,《实施办法》明确,位于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实施产能置换的水泥熟料和平板玻璃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比例分别为2:1和1.25:1;位于非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水泥熟料和平板玻璃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比例分别为1.5:1和1:1。来源:山西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