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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标”
发布日期:2020-07-31点击率:739

  长城网讯(记者蔡洪坡)7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将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依据该规定,我省将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和损害担责的原则,防治船舶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沿海区域大气环境。

  据介绍,我省秦皇岛港、唐山港、黄骅港均在我国大港之列,截至目前,全省拥有生产性泊位222个,年设计通过能力和吞吐量均突破十一亿吨,并且以运输煤炭和矿石为主,大型船舶多、单体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因此,该规定有针对性地加强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对改善沿海城市空气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就出台目的、适用范围、防治原则、部门职责、船舶大气排放、船舶燃油使用、岸电设施建设使用等内容作出明确,共计二十一条。

  我省海域内航行的船舶种类比较多,情况比较复杂,防治船舶大气污染需要多个部门联防联控。《规定》分别对海事、渔业、交通、市场监管以及发改、生态环境、财政等部门在靠港船舶的燃油装载和使用、发动机及有关设备检验以及港口岸电建设使用、在港船舶作业污染防治等方面职责作出明确。例如,《规定》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对渔业船舶燃油装载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销售的船舶燃油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规定》还明确了船舶设备和大气排放要求。例如,《规定》第六条明确,船舶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禁止船舶在港内使用焚烧炉,发现使用者将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规定》还对加强船舶燃油使用管理,推进岸电设施建设和使用均作出了明确规定。来源: 长城网  蔡洪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