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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四川印发关于加强医院、学校和幼儿园、 养老院、交通运输场站等公共场所空气污染防治的通知。详情如下:
关于加强医院、学校和幼儿园、 养老院、交通运输场站等公共场所 空气污染防治的通知
川环办函〔2019〕359号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民政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
为加强医院、学校和幼儿园、养老院、交通运输场站等公共场所(以下简称公共场所)空气污染防治,改善公共场所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公共场所空气污染防治的重要性
医院、学校和幼儿园、养老院、交通运输场站等公共场所空间相对封闭、人员密度较大、活动时间较长,室内空气污染,尤其是甲醛、苯、甲苯、二甲苯等挥发性有机物对公共场所的活动人员可能带来健康影响。国家高度重视公共场所空气污染防治,出台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我省积极贯彻实施,在《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医院、学校和幼儿园、养老院、交通运输场站等场所内禁止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医院、学校和幼儿园、养老院、交通运输场站等场所和设施的业主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应当在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工程竣工后,进行空气质量监测,并在显著位置公布监测结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态抽检,教育、民政、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加强本行业公共场所空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有关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二、切实加强公共场所空气污染防治
公共场所内的主要气态污染物来源于墙漆、涂料、壁纸、吊顶、地板、地毯、家具、跑道等使用的溶剂和原辅材料。在实施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前,应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对甲醛、苯、甲苯、二甲苯等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提出明确要求,并严格落实。公共场所的建设、装修应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符合国家规定限值的产品,鼓励使用低(无)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反应活性的涂料、建材和产品,禁止使用含高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在建筑物中设置必要的通风道(口),防止公共场所内挥发性有机物累积形成污染。
三、积极开展公共场所空气质量监测
公共场所实施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工程竣工后,要依法依规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开展空气质量监测。监测不达标的必须整改。监测结果应该在公共场所显著位置主动公开。生态环境、教育、民政、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公共场所有关单位落实防治要求,开展空气质量自行监测,及时公开相关监测信息。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四川省教育厅办公室
四川省民政厅办公室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7月19日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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