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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设备损坏正在维修不是从轻处罚理由
——从海宁市欣业钢管有限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看环境执法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29日,浙江省海宁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海宁市欣业钢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东厂区酸洗车间正在生产,配套的酸雾吸收塔未运行,且电机与风机间传动带脱落。经现场进一步核实,该酸雾吸收塔因电控柜故障已无法正常运行。
上述行为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调查与处理】
8月29日,执法人员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海环责改(2017)08003号],启动按日连续处罚程序。同时报请局领导审核,对该企业涉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当日,执法人员对该企业环保负责人沈华峰、东厂区车间主任平建良、污水操作工顾玉金就上述行为进行调查询问,被调查人均表示情况属实。
8月30日,海宁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总经理郑志浩就上述行为作了进一步调查询问,其表示情况属实。
经调查,该企业员工顾玉金在案发前一周发现酸雾吸收塔出现故障,立即上报车间主任平建良。平建良组织机修工人进行维修,在确认无法修复后由机修工人上报采购部,采购部至今未完成采购,酸雾吸收塔停运至今,在此期间酸洗车间未落实停产措施。
9月21日,经海宁市环保局案审小组审议,该企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拟罚款15万元整。因罚款数额超过10万元整,提交局班子会议讨论。
9月30日,经局班子审核,下发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海环听告(2017)76号],并于10月11日送达该企业。当日,该企业向海宁市环保局提交一份申辩函,要求从轻处罚。
10月31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情况,海宁市环保局再次审议,维持原处罚决定。
11月1日,海宁市环保局依法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海环罚字(2017)118号],于11月3日送达这家企业。
【法律分析】
1.《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同时,根据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该企业未运行酸雾吸收塔且未落实停产措施的行为,符合“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情形,属于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其行为具有逃避监管的性质。
2.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嘉兴市环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相关规定,一方面因该企业在12个月内实施不同类环境违法行为[2017年5月22日,因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罚款6.8万元,海环罚字(2017)33号],情节上需加重处罚;另一方面该企业案发后积极按照要求整改,落实相应整改措施,同时建立相应工作制度,应当作为有利的情节重点考虑。不仅要看违法行为的损害程度,还要看改正行为的修复程度,比较违法所损和改正所得之间存在的差距。
综合考虑该企业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海宁市环保局最终罚款15万元整。
3.根据新《环境保护法》规定,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还应启动配套办法。
一是移送适用行政拘留。针对本案,尚不构成犯罪,但因其逃避监管的性质,海宁市环保局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是启动按日连续处罚程序。以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为原则,以引导和督促排污者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为目的,新《环境保护法》提出按日计罚的概念。
本案中,8月29日执法人员即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海环责改(2017)08003号]。8月30日,海宁市环保局依法对该企业进行复查。检查时酸洗车间正在生产,酸雾吸收塔运行中,且吸收液经测试呈碱性,按日计罚程序终止。
本案目前已执行到位,予以结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堂生动的环境法治课。该案典型意义在于:一是数法并施。以新《环境保护法》为基础,《大气污染防治法法》为手段,辅之以配套办法,法律适用思路清晰,环环相扣。
二是证据充分。此类环境违法案件查处难度较大,尤其是证据采集方面。本案对酸雾吸收塔、风机、电控柜等关键证据都进行了采集,同时对总经理、环保负责人、车间主任、污水操作工等均开展了调查询问,相关线索形成了证据链,整个案件更加丰满、立体。
三是程序到位。本案在现场勘查、证据采集、调查询问过程中均有两名执法人员,规范佩戴执法证件,且所取得的证据均由被调查人签字确认情况属实。另本案在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听证告知书、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时也均有两名执法人员在场,同时在时效方面也把握得当。
四是处罚得当。充分考虑客观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较之主观改正行为所带来的收益,并且严格落实集体审议制度,权衡利弊,依法行政。
(作者:吴峰 单位:浙江省海宁市环保局)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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