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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机动车排放不合格,驾驶人将受罚
3月30日上午,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新修改的条例于公布之日起实施。
坚持从源头到末端全过程控制污染物排放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副主任王德林介绍,2017年9月起,北京对现行有效的136部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条例等七部法规,存在着管理权限、管理措施、禁止性行为、法律责任等内容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情况,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对这七部存在不一致情况的法规进行修改。
据了解,此次针对《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的修改最多,增加了禁止性、限制性规定内容。其中,将实施“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纳入立法,明确规定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降低大气中的细颗粒物浓度为重点,实施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坚持从源头到末端全过程控制污染物排放,严格排放标准,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浓度控制,加快削减排放总量。同时明确乡镇一级政府的防控责任,规定北京市政府对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区和乡镇政府在各自辖区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驾驶排放不合格机动车上路,车辆驾驶人将受罚
另外,修改后的《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增加了对车辆驾驶人的罚则,规定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由交管部门依法对驾驶人予以处罚。
实际上,法规此前就有规定,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进行机动车排放污染定期检测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每超过一个检测周期处500元罚款。
同时,修改后的《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明确了重污染天气的应急机制,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制订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应急响应结束后,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开展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的评估,适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删去与上位法不一致或重复的内容,加大处罚力度
对于与上位法部分不一致或重复性的内容,此次修改予以删除。按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删去了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条例和实施防洪法办法中有关排污登记和征收、使用排污费的内容;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删去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有关环评审批的内容;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删去了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有关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由环保部门竣工验收、拆除闲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需经环保部门同意、污染侵权纠纷解决方式等内容。
此外,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对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的法律责任部分作出了修改,包括提高罚款数额上下限,增加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责令停业、关闭等内容。比如,修改后的条例规定,针对需要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情况,由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同时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高额罚款,而此前的罚款数额仅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处罚力度再度“加码”。
增加对垃圾填埋场等单位防止地下水污染的管理要求
另外,根据北京市管理实际,增加、调整了部分内容。在水污染防治条例中,将北京市已经实施并收到很好效果的河长制内容纳入立法予以明确。新增规定,北京市市、区、乡镇(街道)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同时还增加了对向水体排放可溶性剧毒废渣、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增加了对化学品生产企业、垃圾填埋场、加油站等单位防止地下水污染的管理要求。
在实施防洪法办法中,增加了禁止河道采砂的内容,相应删除了实施防洪法办法和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中有关经批准可以采砂的内容。在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中,对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等行为设置罚款下限,收购市级重点野生动物可追刑责等。
来源:“中国环境新闻”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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