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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如何?财政部监督检查局12日对相关问题和部分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5月,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对2013—2015年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范围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江苏、安徽、山东、河南等9个省份,实地检查项目资金80.72亿元。
检查发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利辛县、灵璧县、泗县、五河县、怀远县、阜南县、太和县、寿县、霍邱县等10个县区,2014—2015年在用于秸秆禁烧的专项资金中,列支人员经费及单位奖励等保障类经费2.19亿元。同时,部分县区还将257.11万元专项资金挪用于办公楼维修、招待、新打机井、购买变压器等其他事项。
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山西省焦炭集团太原市焦炭有限责任公司从山西亚鑫煤焦化有限公司采购洁净焦炭,其中抽验不合格的洁净焦炭3.88万吨,太原市焦炭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拒付价款,涉及财政资金1941.35万元。
山西省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及下属分局为完成部门预算的项目支出进度,采取“以拨代支”方式向相关项目单位拨付2013—2015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24679.03万元。
河南省郑州市城市管理局2015年集中采购186辆小型垃圾压缩车,其中分配给中原区的25台小型垃圾压缩车因车辆型号无法与垃圾站对接等原因造成车辆闲置,涉及专项资金762.5万元。
财政部监督检查局表示,针对发现的问题,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追回被骗取、挤占、挪用、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的补助资金,责令相关地区进行整改。同时,督促地方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和违规惩戒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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