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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出贵州省将划定禁止燃煤区和限制燃煤区,在禁止燃煤区内,将现有的燃煤设施须改为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市州与省政府签订责任书 造成大气受损将追责
《条例(草案)》将对大气污染防治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省政府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和大气污染防治计划方案开展考核评价,将完成情况纳入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州政府及其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的内容,并公示考核结果。
市、州政府,应当根据与省政府签订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制定本级政府的大气污染防治,计划方案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县级政府及其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内容并公示考核结果。同时,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盲目决策造成大气环境严重损害的,应当依法追究决策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全省实行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排名发布制度,大气环境质量未达标或者严重下降的城市,省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政府主要负责人。
《条例(草案)》还提出,实施公交优先战略,鼓励发展、使用公共交通和以新能源、清洁能源为动力的机动车。在用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得上路行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限制燃煤区须使用标准的固固硫型煤
贵州省是燃煤大省,同时,燃煤是造成大气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为有效解决燃煤带来的大气污染问题,《条例(草案)》特别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禁止燃煤区和限制燃煤区,并对禁止燃煤区和限制燃煤区的能源使用、清洁能源改造、燃煤开采等作出具体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在禁止燃煤区内,现有燃煤设施应当停止使用,或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禁止在限制燃煤区新建扩建然用煤炭的,锅炉窑炉发动机组等设施。
城市建成区和县城饮食服务业,应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饮食服务业鼓励使用清洁能源。禁止燃煤区禁止使用煤炭,限制燃煤区个人用煤应使用符合标准的固固硫型煤,禁止销售不符合规定的固硫型煤。
凡违反规定,在禁止燃煤区和限制燃煤区新建、扩建燃烧煤炭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记者 李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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